組織章程
93.09.30九十三學年度第一次校友會議修正通過 93.10.07九十三學年度第二次校友會議修正通過 93.10.26九十三學年度第三次校友會議修正通過 94.10.21九十四學年度第一次校友會議修正通過 93.09.30九十三學年度第一次校友會議修正通過 97.06.13九十六學年度第五次校友會議修正通過 97.10.29九十六學年度第六次校友會議修正通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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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條 |
本會名稱為國立中山大學管理學院校友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 |
第二條 |
本會以聯絡母校管理學院校友感情,發揚互助精神,並協助院務發展為宗旨。 |
第三條 |
本院各系(所)畢業校友及學分班結業校友為本會會員;在校同學為準會員。 |
第四條 |
本會設置執行委員會,由本院校友會會長、各系(所)友會(含EMBA)會長、執行副會長及榮譽會長組成之,為本會最高之權力機構,執行委員會之職權如下: |
第五條 |
本委員會新屆委員產生日期,由各系所(含EMBA)友會於每年十月底前推或選派產生之。 |
第六條 |
本會設置會長及執行副會長各一人,會長由前任管院校友會執行副會長接任,若執行副會長因特殊情況無法接任會長時,則由委員會委員另行推薦,經委員會審核資格後選舉之,新任執行副會長則由委員會委員推薦,經委員會審核資格後選舉之。 |
第七條 |
本會會長候選人需同時具備下列資格: |
第八條 |
本會會長對外代表本會,對內負責組織工作小組,綜合推動本會會務,會長任期為一年。 |
第九條 |
本院各系(所)友會之會長(含EMBA聯誼會會長)為本會當然副會長外,會長得再敦聘具本會會員資格之副會長一~三人,經委員會同意後共同協助會務推展,任期與會長相同。 |
第十條 |
本會會長卸任後得接任榮譽會長,榮譽顧問則由會長提名經委員會出席過半數通過,其中榮譽會長鬚具本會會員資格方可任之。 |
第十一條 |
本會設置之工作小組人員,為協助會長推動會務工作,任期與會長相同。 |
第十二條 |
工作小組分設秘書長一人、副秘書長若干人、財務長一人、活動長一人、公關長一人,及其他必要工作小組若干人襄助會長處理例行會務,對會長負責,以上各職均由會長敦聘之。 |
第十三條 |
會長因故不能視事,由執行副會長代行職權,若執行副會長亦無法代理時由會長指定一副會長任之。 |
第十四條 |
幹部辭職及出缺,由會長視需要擇人遞補其職務。 |
第十五條 |
委員會會議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會長召集。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,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;臨時會議於會長認為必要,或經委員會委員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請求時召開之。 |
第十六條 |
委員不能親自出席委員會議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委員代理,每一委員以代理一人為限。 |
第十七條 |
委員會及本會各項活動之經費,由會長責成工作小組負責籌措之。 |
第十八條 |
委員會議之決議,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之同意行之。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、會長之罷免、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,應由提案人徵得三名委員連署後,提出修正案。並有委員會二分之一出席人數及出席人數三分之二同意方可決之。 |
第十九條 |
本章程須經委員會議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 |